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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物品及容器如下: 一、物品:係指機動車輛、潤滑油、輪胎、鉛酸蓄電池、電子電器物品、 資訊物品、乾電池、包裝素材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物品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公告應回收者。 二、容器:係指以鋁、鐵、玻璃、塑膠、紙、鋁箔或其他單一或複合材質 製成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材質,用以裝填調製食品、飲料、酒、醋、 包裝飲用水、調製食用油脂、乳製品、化粧品、清潔劑、塗料、環境 衛生用藥、農藥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 回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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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