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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5條

業者應於設立或首次輸入物品或容器之日起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登記。 委託他人代工製造容器商品,應由委託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 第一項申請登記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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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