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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7條

業者應依其種類於每單月份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二個月營業量 或進口量,相關證明文件應留存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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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