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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2條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推動計畫書如有變更,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變更前 三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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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