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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特定物品及容器,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動車輛、 潤滑油、輪胎、鉛酸蓄電池、電子電器物品、資訊物品、農藥容器及其他 物品或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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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