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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7條

業者依前條方式執行回收者,特定物品及容器販賣業者應依回收獎勵金數 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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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