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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0條

輪胎業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提報日期者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六個 月內檢具廢輪胎處理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備。委託處理者,應檢附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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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