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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4條

輪胎業者得依左列方式執行廢輪胎之回收工作: 一、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 二、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回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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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