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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第7條
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7條
廢輪胎經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除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貯存、清除、處理外,並應符合本法
第二十八條
規定之清理方式。 前項廢棄物之輸出,應符合本法
第三十八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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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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