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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9條

鉛蓄電池業者為執行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共同回收 清除處理組織 (以下簡稱共同組織) ;共同組織向參加業者收取費用之標 準,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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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