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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1條

共同組織之經費收支及運用管理,應訂定實施要點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並依實施要點每年定期提報必要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有關會計報告書資料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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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