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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鋁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6條

鋁罐業回收之廢鋁罐,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 ,每六個月定期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銷售量及回收處理量,並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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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