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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鐵罐製造業、鐵罐輸入業、鐵罐商品輸 入業或鐵罐商品販賣業 (以下簡稱鐵罐業) 檢具左列文件,向省 (市) 主 管機關登記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三、鐵罐輸入業或鐵罐商品輸入業之進口廠商印鑑卡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明。 五、產銷及營運計畫書。 六、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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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