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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6條

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應於境內處理,且不得直接以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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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