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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9條

處理廢電子電器所回收之冷媒,應交由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販賣許可證者販賣,或交付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銷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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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