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子電器物品之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電子電器物品之處理應先去除電線。
二、含汞零組件應以非破壞方式收集,汞蒸氣不得外洩於大氣,並應貯存
於具備防滲漏及溢出功能之密閉容器內。
三、處理廢電視機時,陰極射線管 (Cathode-Ray Tube) 應先除真空,分
離錐管玻璃與面板玻璃,並應收集螢光粉後,妥善貯存於密閉容器內
。
四、處理廢電冰箱、廢冷暖氣機時,應先抽取冷媒及潤滑油,將其冷凍系
統之壓力降至一百零二毫米汞柱以下,取出壓縮機後,始可進行後續
處理作業。
五、處理廢洗衣機,應先取下馬達。
六、回收處理後之螢光粉、含鉛玻璃、其他玻璃及金屬,其採再利用方式
處理者,應依本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