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第5條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5條

廢電子電器物品之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電子電器物品之處理應先去除電線。 二、含汞零組件應以非破壞方式收集,汞蒸氣不得外洩於大氣,並應貯存 於具備防滲漏及溢出功能之密閉容器內。 三、處理廢電視機時,陰極射線管 (Cathode-Ray Tube) 應先除真空,分 離錐管玻璃與面板玻璃,並應收集螢光粉後,妥善貯存於密閉容器內 。 四、處理廢電冰箱、廢冷暖氣機時,應先抽取冷媒及潤滑油,將其冷凍系 統之壓力降至一百零二毫米汞柱以下,取出壓縮機後,始可進行後續 處理作業。 五、處理廢洗衣機,應先取下馬達。 六、回收處理後之螢光粉、含鉛玻璃、其他玻璃及金屬,其採再利用方式 處理者,應依本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