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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第5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繳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費額=總污染當量×費率 總污染當量=Σ (污染當量) i i=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之污染物項目 污染當量=排放水質×排放水量×污染當量換算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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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