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23條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禁止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在職訓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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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