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三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如具備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在同一處所內,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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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