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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第3條

廣告品及貨樣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進口關稅: 一、無商業價值者。 二、前款以外之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二、○○○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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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