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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19條

遊動廣告之設置,應備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許可證費,向直轄 市、縣 (市) 交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前項遊動廣告於航空器上設置者,應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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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