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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 告。 二、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廣告。 三、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之廣告牌 (塔) 、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 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廣告。 四、遊動廣告:指於車、船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設置之廣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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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