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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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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廣播電臺:指依法核准設立之廣播電臺,簡稱電臺。二、廣播事業:指經營廣…第4條廣播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廣播執照後,始得營運。廣播事業之許可,採先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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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