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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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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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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廣播電臺:指依法核准設立之廣播電臺,簡稱電臺。二、廣播事業:指經營廣…
第4條
廣播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廣播執照後,始得營運。廣播事業之許可,採先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
← 第1條
看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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