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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4條

廣播事業播送節目內容之呈現,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一、節目名稱之呈現與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或商業服務相同者。 二、節目名稱與其所插播之廣告關聯者。 三、節目參與者於節目中之言論或表現,呈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商業服務、電話、網址或標語;或涉及特定產品之效用、使用方式、價格者。 四、節目參與者所演出之廣告與節目內容有關聯者。 五、節目內容之呈現,利用兒童、名人、專業者、贈品、統計、科學數據、實驗設計結果等手法,突顯特定商品或服務之價值者。 六、節目所用之道具、贈品、特定活動或其他設計,透過聲音或其他形式呈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電話、網址或標語;或涉及特定產品之效用、使用方式或價格者。 七、節目所用之道具、贈品、特定活動或其他設計,與廣告有關聯者。 八、節目內容呈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電話、網址或標語;或涉及特定產品之效用、使用方式、價格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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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