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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七 章 附則
申請核准使用轉頻器或設置地球電臺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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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5條本辦法之技術標準、器材規範及干擾處理,得參照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國際電信公約、國際無線電規…第2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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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