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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
› 第4條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 第4條
製造或進口管制塗料者,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二年內,符合附表規定;本標準發布日前已於國內製造、進口或販賣未符合附表規定之管制塗料,自本標準發布日起三年後不得販賣。 管制塗料同時具有附表所列數塗料類別者,應符合其中最低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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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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