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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檢覈辦法 第10條

繳驗國外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建築師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在 學全部成績或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應附繳驗正本及 外交部派駐該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影印本暨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我國外交部派駐該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影印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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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