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建築師法 › 第16條

建築師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
AI 白話解釋

「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第18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二…第19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第19-1條經建築師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及建築師開業證書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辦理建築科工業技師…第20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第21條建築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應負法律責任。第22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共同遵守。第23條(刪除)第24條建築師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及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經主管機關之指定,應襄助辦理。第25條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第26條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第27條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
← 第15條看 建築師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