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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建築師聘僱外國技術人員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 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由建築師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展延;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 一、申請書。 二、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調查表四份。 三、聘僱合約書一份,其應記載事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四、原許可聘僱之公文。 五、在我國工作之納稅證明。 六、受委託設計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其屬公共工程者,以直接承攬為限; 其屬民間工程者,並應加附建造執照。 經核准展延後,受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員應即至居留地警察局辦理延長居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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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