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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4條

地板面分實舖地板及空舖地板兩種,其重量應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下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地板面,亦應按實計算重量: ┌──────┬───────┬──────┬───────┐ │實舖地板名稱│重量(公斤/平│實舖地板名稱│重量(公斤/平│ │ │方公尺) │ │方公尺) │ ├──────┼───────┼──────┼───────┤ │水泥沙漿粉光│二十 │舖馬賽克 │二十 │ ├──────┼───────┼──────┼───────┤ │磨石子 │二十四 │舖瀝青地磚 │二十五 │ ├──────┼───────┼──────┼───────┤ │舖塊石 │三十 │舖拼花地板 │一十五 │ └──────┴───────┴──────┴───────┘ ┌──────────┬───────────┐ │空舖地板名稱 │重量(公斤/平方公尺)│ ├──────────┼───────────┤ │木地板(包括擱柵) │一十五 │ ├──────────┼───────────┤ │疊蓆(包括木板擱柵)│三十五 │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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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