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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81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之品質及尺寸,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構造各木構材之品質,應依總則編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 二、設計構材計算強度之尺寸,應以刨光後之淨尺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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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