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 第183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83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建築物所用木構材之容許應力、斜向木理容許壓應力、應力調整、載重時間影響,應依規範之規定。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構造之主構材,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選樣測定強度並規定其容許應力,其容許強度不得大於前款所規定之容許應力。
AI 白話解釋
← 第182條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第18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