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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03條

木屋架之設計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跨度五公尺以上之木屋架須為桁架,使其各構材分別承受軸心拉力或壓力。 二、各構材之縱軸必須相交於節點,承載重量應作用在節點上。 三、壓力構材斷面須依其個別軸向支撐間之長細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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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