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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1條

建築物之耐風設計,依規範無法提供所需設計資料者,得進行風洞試驗。 進行風洞試驗者,其設計風力、設計風壓及舒適性評估得以風洞試驗結果設計之。 風洞試驗之主要項目、應遵守之模擬要求及設計時風洞試驗報告之引用,應依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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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