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 第413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13條

強度設計法之基本要求為使結構混凝土之構材依第四百十四條規定之設計強度足以承受加諸於該構材依第四百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設計載重。
AI 白話解釋
← 第412-1條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第41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