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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98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結構分析應採用公認合理之方法;各構材及接合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所得之設計載重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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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