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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02條

建築物供各種用途使用之空間,設置機械通風設備時,通風量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 │ │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 │ │尺所需通風量(立方│ │ │公尺/小時) │ │ 房間用途 ├────┬────┤ │ │前條第一│前條第三│ │ │款及第二│款通風方│ │ │款通風方│式 │ │ │式 │ │ ├────────────────────┼────┼────┤ │臥室、起居室、私人辦公室等容納人數不多者│8 │8 │ │。 │ │ │ ├────────────────────┼────┼────┤ │辦公室、會客室 │10 │10 │ ├────────────────────┼────┼────┤ │工友室、警衛室、收發室、詢問室。 │12 │12 │ ├────────────────────┼────┼────┤ │會議室、候車室、候診室等容納人數較多者。│15 │15 │ ├────────────────────┼────┼────┤ │展覽陳列室、理髮美容院。 │12 │12 │ ├────────────────────┼────┼────┤ │百貨商場、舞蹈、棋室、球戲等康樂活動室、│15 │15 │ │灰塵較少之工作室、印刷工場、打包工場。 │ │ │ ├────────────────────┼────┼────┤ │吸煙室、學校及其他指定人數使用之餐廳。 │20 │20 │ ├────────────────────┼────┼────┤ │營業用餐廳、酒吧、咖啡館。 │25 │25 │ ├────────────────────┼────┼────┤ │戲院、電影院、演藝場、集會堂之觀眾席。 │75 │75 │ ├──┬─────────────────┼────┼────┤ │廚房│營業用 │60 │60 │ │ ├─────────────────┼────┼────┤ │ │非營業用 │35 │35 │ ├──┼─────────────────┼────┼────┤ │配膳│營業用 │25 │25 │ │室 ├─────────────────┼────┼────┤ │ │非營業用 │15 │15 │ ├──┴─────────────────┼────┼────┤ │衣帽間、更衣室、盥洗室、樓地板面積大於1│- │10 │ │5平方公尺之發電或配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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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