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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34條

裝置之受信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能辨識其所屬門牌地址: 一、同一建築物內設有二戶以上,其受信箱上並應依下列方式標明: (一)公司行號機關團體之名稱。 (二)外國人或外國團體得另附英文姓氏或名稱。 二、標註位置:投信口之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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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