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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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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3條
建築物之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
規定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裝置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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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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