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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45條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管徑不得小於六十三公厘,並應自建築物最低層直通頂層。 二、在每一樓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裝置一支。 三、立管應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四、同一建築物內裝置立管在二支以上時,所有立管管頂及管底均應以橫管相互連通,每支管裝接處應設水閥,以便破損時能及時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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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