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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條

建築物內之下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緊急廣播設備。 三、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 四、消防幫浦。 五、消防用排煙設備。 六、緊急昇降機。 七、緊急照明燈。 八、出口標示燈。 九、避難方向指示燈。 十、緊急電源插座。 十一、防災中心用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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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