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第10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條

架空走廊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所建造,但側牆不能使用玻璃等容易破損之材料裝修。 二、廊身兩側牆壁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上。 三、架空走廊如穿越道路,其廊身與路面垂直淨距離不得小於四.六公尺。 四、廊身支柱不得妨害車道,或影響市容觀瞻。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