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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第116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16條
供本編
第一一三條
第一款、第二款使用及第三款之旅館使用者,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 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及戶外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觀眾席座位間通路等應設置標示燈。 二、避難方向指標:通往樓梯、屋外出入口、陽台及屋頂平台等之走廊或通道應於樓梯口、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設置或標示固定之避難方向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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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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