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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21條

本節所列建築物基地之面前道路寬度與臨接長度依左列規定: 一、觀眾席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道路寬度應為十二公尺以上。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道路寬度應為十五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前款規定道路之長度不得小於左列規定: (一)應為該基地周長六分之一以上。 (二)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二○○平方公尺者,應為十五公尺以上,超過二○○平方公尺未達六○○平方公尺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加三十四公分,超過六○○平方公尺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加十七公分。 三、基地除臨接第一款規定之道路外,其他兩側以上臨接寬四公尺以上之道路或廣場、公園、綠地或於基地內兩側以上留設寬四公尺且淨高三公尺以上之通路,前款規定之長度按十分之八計算。 四、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者,其在地面層之主要出入口應依本章第一二二條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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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