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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第140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40條
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本編
第一百四十一條
附建基準之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建築物變更用途後應附建之基準與原用途相同或較寬者。 二、依本條指定為適用地區以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垂直方向增建者。 三、建築基地周圍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之地形,有可供全體人員避難使用之處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勘察屬實者。 四、其他特殊用途之建築物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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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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