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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6條

本編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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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