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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6條

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但供通行及避難必需之方向指標、號誌等不在此限。 前項突出物限制線應予明確標示,其與地下使用單元之境界線距離並不得大於五○公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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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