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第219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9條

地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樓層,應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樓層,得視其地下使用單元之配置狀況,擇一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系統、或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 前項之通風系統,並應使地下使用單元及地下通道之通風量有均等之效果。
AI 白話解釋
← 第218條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第2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