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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6條

地下建築物,應設有排水設備及可供垃圾集中處理之處所。 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不得小於地下建築物平均日排水量除以平均日供水時間之值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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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