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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8條

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一、商業區:三十。 二、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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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